top of page

臺灣文化資產成立信託機制之可行性評估研究

2018

本研究旨在探尋文化資產與公益信託機制。近年來,國內對於文化資產管理與維護的觀念日益成熟。許多先進國家透過完備的法令與稅賦優惠等配套措施,鼓勵民間的非營利組織共同參與文化資產的管理與維護工作。本研究將指出將這些文化資產透過信託的手段,交由特定的「文化資產信託組織」進行管理和維護,能夠解決過去臺灣文化資產維護的一些特定問題,在歷史價值、專業論述等面向提供更全面的維護計畫。

本研究旨在探尋文化資產與公益信託機制在台灣之運作現況與制度改進方式。近年來,國內對於文化資產管理與維護的觀念日益成熟。許多先進國家透過完備的法令與稅賦優惠等配套措施,鼓勵民間的非營利組織共同參與文化資產的管理與維護工作。其中,「信託組織」是世界各國最常出現肩負管理文化資產重責大任的一種遺產組織類型。

經過研究團隊於英國的考察之後,本研究發現「信託」一詞存在語境方面的差異;在英國的語境中,信託不只是一種財產管理的制度,而更接近一種類似於我國「基金會」概念的組織。我國於1995 年制定信託法,該法承襲英美信託法觀念,委託人同樣須將文化資產財產讓與給受託人,受託人取得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並於信託目的內對信託財產有完全處分權,如受託人無文化資產專業(如銀行)或怠於管理維護者,抑或受託人再將文化資產信託財產讓與給非專業組織,均將使文化資產信託之效用大打折扣,依向來信託實務操作觀察,臺灣尚未充分展現以一般信託或公益信託方式管理文化資產之優點。

因此,本研究的重點在於探討將「文化資產」作為「信託財產」進行管理維護的機制。所謂的文化資產,包括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等項目。本研究將指出將這些文化資產透過信託的手段,交由特定的「文化資產信託組織」進行管理和維護,在歷史價值、專業論述等面向提供更全面的維護計畫,並針對既有法令提出修改建議,期待解決過去臺灣文化資產維護的一些特定問題。

Project Gallery

bottom of page